12月12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《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
其中提到通过“以好充次”“变相降价”“采取折扣、补贴等优惠手段”“非对等物资串换”“以物抵债”“多发货少开票不开票”等方法手段,使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的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。
记者|葛慧
编辑|瑜见
12月12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《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
其中提到通过“以好充次”“变相降价”“采取折扣、补贴等优惠手段”“非对等物资串换”“以物抵债”“多发货少开票不开票”等方法手段,使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的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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